反傾銷稅是指對外國傾銷出口的商品由進口國所征收的一種進口附加稅。其目的是抵制外國低價商品向國內大量傾銷,為保護本國工業和國內市場所采取的一種措施。最早使用這一關稅的是加拿大,為了防止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商品傾銷而于1904年征收的。美國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是:外國出口商品到岸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是不公平價格,故應另征附加稅。英國規定:如果外國商品出口價格低于該商品生產國或出口國的平均市場價格,而危害英國工農業生產時,要征收反傾銷稅。日本規定:為低價進口貨物損害或可能損害日本的工業生產,或影響其建立新工業時,經政府調查認為必要,就得征收反傾銷稅,其稅額按正常價格和傾銷價格的差額計算。加拿大則在進口商品的實際出口價格低于出口國國內公平價格時,要征收反傾銷稅。其稅額應等于公平價格與實際出口價格的差額,但最高不得超過完稅價格的50%,并且這種進口商品必須是加拿大國內能生產或制造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原則上是反對使用反傾銷稅的,但認為傾銷行為應受到譴責。所以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特別是第6條)的條款中說明,當一個國家發現進口商品按低于合理的價格出售,而又造成對進口國某個工業的實際損害時,可以合法地加征反傾銷稅。